文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爱君
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彰显了贵州的数据立法从先行先试迈向科学与先进性。该《条例》)是以修订前的2016年1月颁布的全国首部大数据领域法规和作为国内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的重要探索《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2016《条例》”)为基础、以充分总结历经九年的我国大数据发展实践和2016《条例》适用的经验与问题为导向,以充分保障落实国家的数据发展政策和战略为目标,从当时紧扣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针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指引性规定向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具体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发展。如《条例》的修订即保留2016《条例》先行先试的作用,同时把自2016年《条例》颁布九年来过程中在探索和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立法,不仅维护地方立法灵活性、实效性和与时俱进,还进一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决策部署提供了科学的法治保障,为国家政策和立法提供地方立法的实践支撑和经验供给。
该《条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调整内容丰富,降低了立法的不完全性。2016《条例》共有六章,总则、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共有九章,总则、算力基础、数据资源、应用赋能、产业发展、促进措施、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2016年《条例》仅对数据交易和数据集中交易制度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还有由于当时鉴于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互联网监管、网络安全、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因此关于数据从其产生到消亡,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强化安全管理仅从政府加强监管和明确安全主体责任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条例》在这些方面实现了规范化和具体化。
第二,充分尊重了大数据发展的实践,以问题为出发点,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效性。《条例》主要以贵州数字经济发展中反映突出的算电协同(第十一条)、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第十条)、公共数据归集与开发利用(第十四条至十六条)、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第十八条)、个人信息数据开发利用(第十九条)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第二十条)等问题为立法的出发点,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予以明确规范。科学性不仅从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责任设置方面都有体现,即使基本概念都彰显了科学化,如《条例》对2016《条例》中的“公共数据”和“公共机构”概念进行了修订,使其概念更为科学化与合法化。《条例》中的“公共数据”概念采用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的界定,“公共数据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技术支撑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第三,充分尊重大数据发展的内在规律,围绕大数据发展的数据资源、算力和产业三大要素为调整核心。如《条例》第4条“本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以算力为基础、数据为关键要素、应用为赋能途径、产业为发展重点,加快建设数智产业集群,打造算力高地、数据高地,引领支撑社会治理转型、生活服务转型、产业升级转型,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增设了“算力基础、数据资源和产业发展”重点章节,以此实现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数据是新质生产力的生产资料。数据生产资料价值的释放应需要“算力”新型生产力。无论是信息化,还是数字化,数据价值的释放应是以“算力”为驱动。算力越强,系统的能力就越强,释放的价值就越大。因此《条例》从释放数据价值的驱动的维度对算力进行了规范。最后,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产力都需要产业的承载,产业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产业通过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将资源转化为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数据产业是通过数据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最终形成数据产业链,进而促进区域乃至国家经济的整体增长。如《条例》第30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系统推进算力产业、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数字产业发展,强化数字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建设,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提升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科学发挥数据价值,充分实现数据应用赋能。数据的价值应场景而实现,应场景不同而不同,而且不仅可同时使用在不同场景,还能够实现数据乘数效应。《条例》从数据赋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中的创新应用,构建面向政府治理、企业服务、个人服务的数智化应用体系,推动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提升数智化治理能力。
第五,健全职责体系,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以进一步理清各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创新提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如《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承担本部门的数据管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等工作,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数据发展应用。”;第14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基本规则,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数据分类分级具体规则,编制本行业数据资源目录,促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数据专员,加强本部门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及安全管理等。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
《条例》不仅是对2016《条例》适用过程的经验总结,更是对数据本质特征、大数据应用与数据价值释放规律的认知深入和科学性的体现。《条例》实施不仅为推进贵州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工作迈入更高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打造大数据应用生态提供了法治基础,进而实现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