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鱼”还“渔”护生态——大邑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12月24日,在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大邑法院邀请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4.5万尾鱼苗增殖放流现场执行。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刘某平、李某全在大邑县安仁镇三岔社区沟渠、苏家社区斜江河大寨桥河段内采用电击方式捕鱼渔获物共434尾,重量共50.367公斤,均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经济水生动物。2021年12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某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对刘某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审理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于2022年8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全、刘某平同意以 增殖放流、投放鱼苗的方式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进行修复;按照《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刘某平、李某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的意见》及《补充说明》进行增殖放流,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管,在成都市大邑县斜江河流域适宜水域投放当地土著鱼类苗种,如鲤鱼、鲫鱼苗种,以恢复渔业资源。

2024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大邑法院执行。12月24日,在大邑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 被执行人在大邑县斜江河畔以投放鱼苗的方式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进行修复,一次性投放鱼苗22桶1760斤,约4.5万尾。

/ 相关知识 /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杀行动,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鱼群不分大小、不分种类被电击后其性腺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随着电鱼设备的不断升级,输出电压可达上千伏,电流入水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从而导致水生生物窒息而亡、腐烂变质,复燃水体环境,破坏生态循环,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且不可逆转的损害。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稿丨执行局

编辑丨李瑾玉

一审丨殷家蓉

二审丨左学清

三审丨韩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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